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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吉安劳动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 邮编: 01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杰栋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471-635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2月16日,内蒙古吉安劳动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贵港市湘城矿业有限公司小平天山铅锌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综合评价结论为,“贵港市湘城矿业有限公司小平天山铅锌矿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2021年1月26日,我厅组织矿山安全专家对贵港市湘城矿业有限公司小平天山铅锌矿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280中段采场未按设计的采矿方法布置,无两个便于行人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的安全出口,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2.1.2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多处与采空区相通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未封闭,+280中段运输巷道穿过采空区,存在风流短路现象,影响通风系统稳定运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4.2.8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以上两个问题属于该评价报告检查项目的否决项(“A”项),因此该矿不具备评价报告综合评价结论所称的“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贵港市湘城矿业有限公司小平天山铅锌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与该矿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你单位出具虚假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贵港市湘城矿业有限公司小平天山铅锌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贵港市湘城矿业有限公司小平天山铅锌矿安全生产许可专家现场核查意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专家现场核查时拍摄的照片。3.何铁峰、徐在雄、银联锐、冯雁的、韦锦庆的《询问笔录》和《内蒙古吉安劳动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评价报告出版程序说明》,《雷辉为情况说明》。4.《安全评价服务合同》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八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并处以人民币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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