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应急罚〔2022〕危化-2号

2022-08-05 09: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被处罚单位:桂平市得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地址:桂平市蒙圩镇新田大队第九组邮政编码:5372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更强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87851****

违法事实一:

20225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贵港市应急管理局对桂平市得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1-2号仓库(危险等级定级:1.3级)存放标识为“盛世东方”(生产厂家为湖南逗逗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34箱,该产品内筒直径为4.7㎝。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5.6.2.2“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见表2”之“C级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产品的单筒内径≤30”的规定,以及5.6.2.3“专业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见表3”之“B级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产品的内径≤51”的规定,判定“盛世东方”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为B级产品。以上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9.3.3项“不应改变危险等级或超过核定数量储存,应储存在危险等级高的仓库、中转库的物品不应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中转库……”规定;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10631-20093.1.3项“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2”规定(即危险等级为1.3级的仓库,不能存放B级及以上产品)。

以上表明,你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桂应急现记﹝2022﹞烟爆30号)1份,证明公司在1-2号仓库存放有标识为“盛世东方”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34箱,且该产品的内筒直径为4.7㎝。

证据二:附图1桂平市得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证明公司经营许可范围为组合烟花类(C、D)级、爆竹类C级。

证据三:附图2(公司1-2号仓库三定牌)证明公司该仓库的危险等级为1.3级。根据《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10631-20093.1.3项“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2”规定,危险等级为1.3级的仓库,只能存放C、D级烟花爆竹产品,而不能存放B级及以上产品;

证据四:附图3附图4附图5证明公司存放在1-2号仓库的“盛世东方”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产品的内筒直径为4.7㎝,该烟花为B级产品。

违法事实二:

公司仓库的消防器材未能正常使用(消防泵进水管爆裂)。

以上表明,你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桂应急现记﹝2022﹞烟爆30号)1份,证明公司没有对仓库区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证据二:附图6(消防水泵进水管爆裂),证明公司没有对仓库区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针对违法事实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此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以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万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事实二,根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此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以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厅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按有关程序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于7月1日签收,且未在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或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人民币2.5万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83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