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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应急罚〔2022〕危化-1号

2022-08-05 09: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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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通天花炮厂

地址:浦北县白石水镇良田村邮政编码:5353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凌振清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78819****

违法事实一:

20225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浦北县应急管理局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调取你厂202258日生产监控视频显示,48号装筑药工房(核定药量:3Kg/栋)内有已装烟火药(亮珠、开爆药)内筒130饼(每饼61筒,每筒已装药量3.6g),计算该栋工房滞留药量约28.5Kg。上述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7.2.3项“装药每栋工房定量按表1确定”之“高氯酸盐烟火药手工作业定量为3Kg/栋,机械定量为10Kg/栋”的规定。

以上表明,你厂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附图1(48号工房“三定牌”)证明你厂48号工房根据国家标准核定药量为3Kg/栋。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桂应急现记﹝2022﹞烟爆18号)1份,证明你厂生产作业时存在未执行国家标准核定药量进行生产的行为。

证据三:附图2(48号工房工人超药量作业视频监控截图之一)、附图348号工房工人超药量作业视频监控截图之二)显示你厂58日(上午900-100048号装筑药工房(国家标准核定的药量:3Kg/栋)内已有装好烟火药(亮珠、开爆药)的内筒130饼(每饼61筒,每筒已装药量3.6g),计算该工房当时滞留总药量约28.5Kg,证明你厂生产作业时存在未执行国家标准核定药量进行生产的行为。

违法事实二:

现场抽查你厂成品总库的BP2979/G36发休闲周末组合烟花)、BP244935发危险驾驶组合烟花)2种烟花产品,发现以上2种产品的销售包装未标识有总药量和单发药量,且以上2种产品销售包装的其他各项标识也均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5.1.3项“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规定要求。

以上表明,你厂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桂应急现记﹝2022﹞烟爆18号),证明你厂烟花爆竹产品包装标志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证据二:附图4BP2979/G销售包装标识图之一)、附图5BP2979/G销售包装标识图之二)、附图6BP2449销售包装标识图之一)、附图7BP2449销售包装标识图之二),证明你厂BP2979/G36发休闲周末组合烟花)、BP244935发危险驾驶组合烟花)2种烟花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针对违法事实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厂此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以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事实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厂此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以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厅对你厂的违法行为,已按有关程序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厂于71日签收,且未在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或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厂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人民币4.5万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厂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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