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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应急罚〔2022〕工贸-4-1号

2022-08-22 08: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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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广西新东运水泥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来宾市武宣县金鸡乡赖山村     邮政编码:5458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攀   联系电话:13977******

现查明,2022年5月12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一、部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即:煤粉制备系统的煤粉仓布袋除尘器进风管弯管处,未设置泄爆装置,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11.4条的规定;煤磨落煤口前未设置除铁器,不符合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6.4.2条和《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 7014-2018)第7.1.2.1条的规定;输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滚筒及托辊未设置防护栏杆,不符合《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 7014-2018)第7.1.9.2.2条的规定;煤粉制备车间内煤粉仓上方信号线线路和螺旋电机供电线路未全部敷设在金属管配线系统内,不符合《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16)第8.6.9条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4.1条的规定;脱硝系统氨水储罐区未安装氨气泄漏报警装置,不符合《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 7014-2018)第7.1.6.1条的规定;脱硝系统未每班检查喷淋装置的管道是否通畅、水压是否正常,当前无法判断喷淋装置是否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符合《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 7014-2018)第7.1.6.7条的规定。)二、未如实记录韦棚、李雪海、贾旺涛、沈知贤、罗居永的三级安全培训时间。三、中控室2022年5月3日的篦冷机内部修复浇注料作业前和2022年5月10日、11日的回转室窑内换砖作业前,均未按规定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批擅自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工商注册的企业名称。证据二:法定代表人邹攀身份证和任职文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和职务。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桂)应急现记〔2022〕-03号},证明2022年5月12日,你公司相关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如实记录韦棚、李雪海、贾旺涛、沈知贤、罗居永的三级安全培训时间;中控室2022年5月3日的篦冷机内部作业前和2022年5月10日、11日的回转室作业前,均未按规定审批擅自作业。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2份、从业人员沈知贤、贾旺涛、李雪海、韦棚和罗居永5个人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安全教育卡》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未如实记录韦棚、李雪海、贾旺涛、沈知贤、罗居永5个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

证据四:《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中控室2022年5月3日的篦冷机内部作业前和2022年5月10日、11日的回转室作业前,均未按规定审批擅自作业。证据五:公司总控室、煤粉制备区域、柴油罐区、氨水储罐区等场所现场拍摄照片,证明相关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通过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部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时间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同时考虑该项违法行为较易整改,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给予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三、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该违法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4.5万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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