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韦明昌 性别:男 年龄:**
身份证号:45270***** 家庭住址:广西河池市*****
邮政编码:5470** 联系电话:139********
所在单位: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单位地址:河池市大任产业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22〕4号)要求,2022年5月20日-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专项整治督导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304备用罐储存介质变更,未按照该公司《变更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及证据二:2022年5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编号:(桂)应急现记〔2022〕危化-1号]、2022年5月21日河池市应急局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河)应急责改〔2022〕危化-3号]对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04备用罐变更为三氯氢硅储罐,储存介质改变,未按该公司《变更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事实进行了记录。
证据三:2022年6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现场拍摄的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储罐区照片1张,证明该公司304备用罐变更为三氯氢硅储罐。
证据四: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管理制度》“在实施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应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的规定,证明该公司304备用罐变更为三氯氢硅储罐,储存介质改变,要按该公司《变更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证据五及证据六: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证明你为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
证据七: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高层管理人员人事任命的决定》(金兴人字〔2022〕03号),证明你是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金兴实业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环保、运营管理工作”。
以上违法事实“304备用罐储存介质变更,未按照你公司《变更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管理制度》“在实施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应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的规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第15号令,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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