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吴承恩 性别:男 年龄:**
身份证号:330824***** 家庭住址:浙江省**********
邮政编码:547099 联系电话:139*******
所在单位: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D13项目(即有机硅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河池市大任产业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22〕4号)要求,2022年5月20日-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专项整治督导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有机硅生产车间格氏反应釜、301高位釜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设置氮气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及证据二:2022年5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编号:(桂)应急现记〔2022〕危化-1号]、2022年5月21日河池市应急局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河)应急责改〔2022〕危化-3号]对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机硅生产车间格氏反应釜、301高位釜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设置氮气管”的事实进行了记录。
证据三: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机硅工程项目《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证明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机硅生产车间的格氏反应釜、301高位釜要设置氮气管通氮气。
证据四:2022年6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现场拍摄的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机硅生产车间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有机硅生产车间格氏反应釜、301高位釜气均未设置氮气管、未通氮气。
证据五: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高层管理人员人事任命的决定》(金兴人字〔2021〕3号),证明你是广西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D13项目(即有机硅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部生产、安全、环保各项管理工作”。
证据六:2022年6月22日、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你的《询问笔录》,证明你清楚知道有机硅生产车间存在“格氏反应釜及301高位釜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设置氮气管”的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机硅生产车间格氏反应釜、301高位釜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设置氮气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的规定,综合考虑你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对有机硅项目实施了停产整改措施,积极组织开展问题隐患的整改,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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