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西贺州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八步区信都镇信都工业区 邮政编码:5428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善举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878******
2022年4月26-27日,我厅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1.轧钢电工龙新华未取得电工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
2.1号精炼炉操作室设在钢包铁水吊运影响范围内。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的规定,该项内容构成重大隐患,且1号精炼炉操作室从建厂生产使用至今未采取整改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十项“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的从重处罚要求,对你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罚款。
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罚款。
4.编号2022.03.07有限空间作业证中记录的作业时间是2022年3月7日10:30,而取样时间为10:31,与规定取样时间(作业前30分)不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桂应急现记﹝2022﹞工贸-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桂应急责改﹝2022﹞工贸-1号)、《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和现场相片三张。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安全监管总局第31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以上合计作出处人民币壹拾肆万元(¥1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自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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