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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 )应急罚〔2021〕工贸2号

2022-07-25 11: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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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周善举  性别:男  年龄:47  身份证号码:350182************                     

家庭住址:福建省长乐市************   联系电话:13878******

所在单位:广西贺州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长

单位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八步区信都镇信都工业区   邮政编码:542813               

2022年4月26-27日,我厅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存在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及时消除公司1号精炼炉操作室设在钢包铁水吊运影响范围内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桂应急现记﹝2022﹞工贸-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桂应急责改﹝2022﹞工贸-1号)、《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和现场相片两张。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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