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周善举 性别:男 年龄:47 身份证号码:350182************
家庭住址:福建省长乐市************ 联系电话:13878******
所在单位:广西贺州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长
单位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八步区信都镇信都工业区 邮政编码:542813
2022年4月26-27日,我厅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存在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及时消除公司1号精炼炉操作室设在钢包铁水吊运影响范围内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桂应急现记﹝2022﹞工贸-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桂应急责改﹝2022﹞工贸-1号)、《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和现场相片两张。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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