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贺州市钟山县珊瑚镇 邮政编码:5426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海 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178*****339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2022年7月6-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井下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没有如实登记新员工廖学章入职培训考试成绩;
3.-5m中段架空乘人装置机头处配电点未设置局部接地装置、-5m中段中央变配电所两个安全出口设置的防火门为铝质材料,不符合安全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关于第1项违法事实“井下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要证据为:2022年5月30日的2个《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证明你公司5月30日的两个动火作业时间都是9:00-17:30,现场监护人签名都是韦启全,但却不在同一地点作业;《调查询问笔录》中王本达也承认了井下动火作业未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关于第2项违法事实“没有如实登记新员工廖学章入职培训考试成绩”的主要证据为:2022年10月26日至29日六名新员工入职安全培训档案(包括培训通知书1份、培训记录表12份、考试试卷7份、考试成绩表1份),其中廖学章有10月29日、11月1日两份新员工安全培训考试题,考试成绩表登记的是廖学章10月29日的考试成绩(11月1日考试成绩是空白),其他人都是登记11月1日的成绩。证明了你公司不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关于第3项违法事实“-5m中段架空乘人装置机头处配电点未设置局部接地装置、-5m中段中央变配电所两个安全出口设置的防火门为铝质材料,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主要证据为:《现场检查记录》(桂应急检记﹝2022﹞非煤-14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贺)应急责改﹝2022﹞矿6号)证明你公司-5m中段架空乘人装置机头处配电点未设置局部接地装置、-5m中段中央变配电所两个安全出口设置的防火门不符合安全要求。
以上第1项违法事实“井下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第1项违法行为“井下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2项违法事实“没有如实登记新员工廖学章入职培训考试成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第2项违法行为“没有如实登记新员工廖学章入职培训考试成绩”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3项违法事实“-5m中段架空乘人装置机头处配电点未设置局部接地装置、-5m中段中央变配电所两个安全出口设置的防火门为铝质材料,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7.6.4条“下列地点应设局部接地装置: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电气设备硐室;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连接高压电力电缆的接线盒金属外壳”、第6.7.4,2条“电气设备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长度超过9m的硐室,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出口应设防火门和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危险时,应设防水门。”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第3项违法行为“-5m中段架空乘人装置机头处配电点未设置局部接地装置、-5m中段中央变配电所两个安全出口设置的防火门为铝质材料,不符合安全要求”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安全监管总局第31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以上合计作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9月2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