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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执法)煤安罚〔2022〕101001号

2022-07-19 15: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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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山贵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山市北泗镇东亭板城屯

违法事实:2022年4月27日至28日,我厅执法人员在合山贵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矿(石村二号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西轨道下山及回风下山未在掘进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违反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的规定;

2.4108采煤工作面只有2条备用铰接顶梁,备用量不足,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第一款“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和《合山三矿石村二号井4105轨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临时支护单体备用量不低于5”的规定

3.280轨道进风大巷11.4Kw绞车及启动开关安装点未按规定纳入瓦斯检查点,现场无瓦斯检查牌板,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的规定;

4.260中央泵房内的机油、油绳未装在盖严的铁桶内;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第一款规定“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的规定;

5.345疏水巷反打和4105轨道顺槽两个掘进工作面放炮警戒点未设置放炮警戒牌、警戒栏杆或警戒绳,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三第二款“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处理决定书》(桂煤安处〔2022〕101001号)以上事实均属于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

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一般缴款书》(收据)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7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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