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西鑫辰车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800MA5KBKR35E(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丽敏 职务:总经理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西江科技创新产业城城西路88号
邮政编码:537100
2023年5月10日,我厅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工商注册的企业名称。证据二:总经理李开斌和安全生产负责人李彬彬的身份证和任职文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身份和职务。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桂)应急现记﹝2023﹞工贸1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桂)应急责改工贸﹝2023﹞10号],证明2023年5月10日,你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许霞丽、陆炳孔上岗作业。证据四:从业人员许霞丽、陆炳孔的《劳动合同》和《离职申请表》复印件、车架车间作业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许霞丽、陆炳孔上岗作业。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厅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下达责令整改指令,要求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我厅已于2023年6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工贸-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自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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