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来宾市合山市北泗镇
违法事实:2023年4月11日至12日,我厅联合来宾市市应急局、合山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三矿三号南斜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403轨道顺槽皮带机头处正准备安装尚未接电的皮带机控制开关无入井防爆检验合格证、无“严禁带电开盖”警示标识。
2.2402皮带顺槽、2402轨道顺槽与其联络巷道交叉口处、2403轨道顺槽与2402进风绕道交叉口处均无“路标”。
3.2401皮带顺槽超前支护第29号单体液压支柱实测工作阻力为5MPa,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初撑力11.4 MPa要求,2401轨道顺槽超前支护第56、77号单体液压支柱失效。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桂(执法)煤安处〔2023〕105001号)、对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机电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生产科科长、机电副矿长、机电科科长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第1项违法事实“2403轨道顺槽皮带机头处正准备安装尚未接电的皮带机控制开关无入井防爆检验合格证、无“严禁带电开盖”警示标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第1项违法行为“2403轨道顺槽皮带机头处正准备安装尚未接电的皮带机控制开关无入井防爆检验合格证、无“严禁带电开盖”警示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2、3项事实“2402皮带顺槽、2402轨道顺槽与其联络巷道交叉口处、2403轨道顺槽与2402进风绕道交叉口处均无“路标””、“2401皮带顺槽超前支护第29号单体液压支柱实测工作阻力为5MPa,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初撑力11.4 MPa要求,2401轨道顺槽超前支护第56、77号单体液压支柱失效”,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第2、3项违法事实“2402皮带顺槽、2402轨道顺槽与其联络巷道交叉口处、2403轨道顺槽与2402进风绕道交叉口处均无“路标””、“2401皮带顺槽超前支护第29号单体液压支柱实测工作阻力为5MPa,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初撑力11.4 MPa要求,2401轨道顺槽超前支护第56、77号单体液压支柱失效”,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安全监管总局第31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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