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百色双田矿业有限公司州景煤矿
地址:百色市田东县祥周镇
违法事实:2023年4月13日,我厅联合百色市应急局、田东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百色双田矿业有限公司州景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三采区皮带上山巷7号皮带机控制开关无“严禁带电开盖”警示标志;
2.二水平井底车场转平点巷道高度1.95m,二水平井底车场架空乘人装置重锤硐室对面的巷帮距离轨道最窄处仅有0.3m;
3.35202回采工作面进风巷超前支护段22号、110号、116号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阻力均不超过3Mpa,支护质量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决定书》(桂(执法)煤安处〔2023〕105002号、矿山生产副矿长张彩标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第1项违法事实“三采区皮带上山巷7号皮带机控制开关无“严禁带电开盖”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第1项违法行为“三采区皮带上山巷7号皮带机控制开关无“严禁带电开盖”警示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2、3项违法事实,“二水平井底车场转平点巷道高度1.95m,二水平井底车场架空乘人装置重锤硐室对面的巷帮距离轨道最窄处仅有0.3m”、“35202回采工作面进风巷超前支护段22号、110号、116号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阻力均不超过3Mpa,支护质量不合格”,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项“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的规定、第(三)项“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的要求”其中表3中规定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轨道机车运输巷道两侧间距应为0.5m”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第2、3项违法事实“二水平井底车场转平点巷道高度1.95m,二水平井底车场架空乘人装置重锤硐室对面的巷帮距离轨道最窄处仅有0.3m”、“35202回采工作面进风巷超前支护段22号、110号、116号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阻力均不超过3Mpa,支护质量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安全监管总局第31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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