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应急罚〔2025〕工贸1号
被处罚单位:贵港市恒诚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8JDF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创 职务:法定代表人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537131
2025年11月6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贵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工贸行业有限空间和粉尘涉爆企业专家指导服务情况的通报》中所列的7项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存在将1台砂光除尘器检修口改造为泄爆口,且使用铝板作为泄爆片,仍未按规范设置泄爆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工商注册的企业名称。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谭创的身份证,林世友、梁宏清身份证和任职文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和职务。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桂)应急现记〔2025〕工贸1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桂)应急责改〔2025〕工贸1号],证明2025年11月6日你公司将1台砂光除尘器检修口改造为泄爆口,且使用铝板作为泄爆片,未按规范设置泄爆装置。证据四:砂光除尘器现场照片,证明2025年11月6日你公司将1台砂光除尘器检修口改造为泄爆口,且使用铝板作为泄爆片,未按规范设置泄爆装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的规定。
我厅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11月6日下达责令整改指令,要求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已于2025年11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应急告〔2025〕工贸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裁量阶次A“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章)
2025年12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