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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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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应急罚〔2025〕烟爆-1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通天花炮厂
地址:钦州市浦北县白石水镇良田村 邮政编码:535323
2025年11月6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按照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发现存在以下3项重大事故隐患:1.32号纸筒上引中转库没有避雷针;1.80号成品仓库内存放有半成品;3.77号化工原料库(乙类)内存放有甲类原材料(高氯酸钾、硝酸钾、硫磺、珍珠岩粉)。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证据二:2025年11月6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桂应急现记〔2025〕烟爆-3号)、2025年11月6日浦北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浦应急责改〔2025〕区厅烟爆3号)证明你公司存在:1.32号纸筒上引中转库没有避雷针;2.80号成品仓库内存放有半成品;3.77号化工原料库(乙类)内存放有甲类原材料(高氯酸钾、硝酸钾、硫磺、珍珠岩粉)3项事故隐患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11月6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实地勘察拍摄的照片17张,证明你公司存在:1.32号纸筒上引中转库没有避雷针;2.80号成品仓库内存放有半成品;3.77号化工原料库(乙类)内存放有甲类原材料(高氯酸钾、硝酸钾、硫磺、珍珠岩粉)3项事故隐患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11月12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存在:1.32号纸筒上引中转库没有避雷针;2.80号成品仓库内存放有半成品;3.77号化工原料库(乙类)内存放有甲类原材料(高氯酸钾、硝酸钾、硫磺、珍珠岩粉)3项事故隐患的事实。
以上第1项违法事实“32号纸筒上引中转库没有避雷针”,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161-2022)第12.7.1“危险性建(构)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的要求,且属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38项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第1项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2项违法事实“80号成品仓库内存放有半成品”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2012)第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的要求,且属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的情形,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75项的具体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第2项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3项“77号化工原料库(乙类)内存放有甲类原材料(高氯酸钾、硝酸钾、硫磺、珠珍粉)”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2012)第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的要求,且属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的情形,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75项的具体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第3项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于2025年11月3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应急告〔2025〕烟爆-1号]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二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以上3项违法行为合并给予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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