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桂)安监罚〔2018〕执-10 号

2018-08-10 16:49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安监罚〔2018-10 

 

被处罚单位: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                

 址:田东县平马镇游昌村  邮政编码: 531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班江习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776-5235868

违法事实:201876,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百色市、田东县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发现,龙须河矿区水泥用灰岩矿内榄、外榄、龙佛山三个矿段未在采场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采场边界设置栅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内榄矿段、外榄矿段、龙佛矿段采场现场照片;3.你公司3名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1.9 条和第5.1.12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5万元(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884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