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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安监罚〔2018〕工贸-01号

2019-01-02 08:4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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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监罚〔2018工贸-01

 

被处罚单位:  广西亮亮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788423534Q  

 址:     博白县玉公二级公路九龙收费站     邮政编码:   537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秦振庭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587852****  

  违法事实及证据:1.氨制冷机房值班人员李华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特种作业证。2.快速冻结装置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法人秦振庭、厂长陈小洪、安全管理员李华身份证复印件;液氨系统安全技术负责人秦家富车辆驾驶证复印件;5.《广西亮亮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书》复印件;6.《广西亮亮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复印件;7.现场拍摄照片6张。

    以上两个违法事实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0.5万元(大写零点伍万元)、0.5万元(大写零点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即合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万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章)

                                        2018122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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