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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 )安监管罚〔2018〕执- 12号

2018-09-27 17:22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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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安监管罚〔2018〕执- 12

 

被处罚单位: 广西天宝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高新大道55号安吉万达2栋2412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施林宏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80771****  

违法事实:1.经调查实测17号原料筛选工房与18号插引工房外墙最小水平距离为13.10米,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第5.2.8要求。但当事人在《广西宾阳县龙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表5-4-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状评价生产区单元检查表》(生产区)之序号1“定级定量之内部距离:建筑物内部距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作出了“合格”的检查结论,从而认定“建筑物内部距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出具了“生产区为符合安全条件”的结论意见和“广西宾阳县龙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生产区年产6万箱C级爆竹的安全生产现状符合安全条件”的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与事实不符。2.经调查实测106号引线仓库防护屏障顶宽为0.6-1.38米、107号引线仓库防护屏障顶宽0.77-1.05米,两个防护屏障均存在部分防护屏障顶宽小于1米的情况,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5.4.6防护土堤的构造规定1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米的要求。但当事人出具的《广西宾阳县龙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对总仓库区106号、107号引线仓库的防护屏障描述为符合规范要求。3.当事人出具的《广西宾阳县龙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结论未对资料审核做出评价意见,不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评价规范》(AQ4113-2008)中第7.2.10.1条第a)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一是 (1)《广西宾阳县龙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第27页项目分类第四项里描述为原料筛选工房与18号插引工房实测距离14.5米;(2)我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组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书中所附的重要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生产区)第3页项目分类中17号原料筛选工房与18号插引工房实测距离为13.2米;(3)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成果报告第4页主要测量工作及成果的第6条实际测量17号原料筛选工房与18号插引工房实测最小距离为13.1米;(4)广西宾阳县龙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惠玲、广西天宝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施林宏、评价人员文云锋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了:广西宾阳县龙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17号原料筛选工房与18号插引工房之间距离不合格

二是 (1)广西天宝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广西宾阳县龙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第28页总仓库区主要危险性建筑物内部距离核算表中项目分类总仓库中有描述106号、107号防护屏障为合格;(2)由广西天宝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施林宏签字认可的我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组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书中所附的重要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总仓库区)第4页项目分类总仓库中 106、107引线仓库的防护屏障核查结果为不合格;(3)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成果报告第4页主要测量工作及成果的第4、5条测量106号引线仓库防护屏障顶宽为0.6-1.38米、107号引线仓库防护屏障顶宽0.77-1.05米;(4)广西宾阳县龙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惠玲、广西天宝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施林宏、评价人员文云锋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了广西宾阳县龙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总仓库中 106、107引线仓库的防护屏障为不合格

三是广西天宝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广西宾阳县龙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78页7.2评价结论内容证明了:广西宾阳县龙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疏漏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根据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三十六条(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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