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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桂)安监管罚〔2018〕执—09号

2018-08-10 16:47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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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安监管罚〔2018—09

被处罚单位:广西环江红山朝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址:   河池市环江县驯乐乡       邮编:   547109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蓝芝华    联系电话:1376848****   

违法事实:2018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河池市、环江县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朝阳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经7月6日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朝阳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8002回采工作面顺槽巷支护强度不足,7处支架棚梁间顶板破碎,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以上违法行为主要证据:1.2018年6月21日我局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桂)安监(煤矿)检记〔2018〕13号);2.2018年6月21日环江县安全监管局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环)安监责改〔2018〕3-13号);3.你公司朝阳矿主要负责人及三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4.2018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在朝阳矿18002回采工作面顺槽巷顶板支护现场拍摄照片4张。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8年8 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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