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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群煤矿)处罚决定书

2018-12-04 11:3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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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安监罚〔2018〕执-14号

 

被处罚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保群煤矿       

地  址:    田东县思林镇良余村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振南    联系电话   137680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9月28日,你矿1200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距离顶板达0.8米左右,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第6.1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桂)安监检记【2018】煤矿19号、《关于印发保群煤矿1200综采面中风隅角瓦斯传感器不按规范吊挂现场数据失真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通报》(双田安发【2018】60号),证明2018年9月28日你矿1200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距离顶板达0.8米左右。证据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矿负责人、经营范围、许可范围等事项资质。证据三:现场拍摄照片,证明2018年9月28日你矿1200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距离顶板达0.8米左右。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矿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章)

                                              2018年11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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