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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安监罚〔2018〕执-07号

2018-07-2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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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监罚〔2018-07

 

被处罚单位:   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  

 址:    广西罗城东门一平路22号   邮政编码:646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光辉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2****303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8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小山煤矿安全监控室职工高丽娜违法持失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证据一:1、《现场检查记录》(桂)安监(煤矿)检记[2018]11号;2、高丽娜所持失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3、6月10~14日有高丽娜签字的小山煤矿《安全监控日报表》复印件;4、马虎成、胡维志、高丽娜等3人的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并考虑到你公司小山煤矿的这一违法行为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后于当天就得到了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1872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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