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安监罚〔2018〕1 号
被处罚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州景煤矿矿
地 址: 广西田东县祥周镇新洲村 邮政编码: 5315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英勇 职务: 矿 长 联系电话: 138****729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8年4月26日,自治区煤矿安全巡查暨专项督查组到你矿开展煤矿安全巡查时,发现你矿5127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安全出口有6米顶板破碎,没有按照《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州景煤矿5127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在存在漏顶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仍安排人员进入工作面施工作业。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桂)安监(煤矿)检记[2018]6号;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桂)安监现决[2018]1号;证据三:任英勇、李高潮、黄绍录、许朝皮、韦忠标、翟音升、牙赛侯等7人的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第(一)项 的规定,并考虑到你矿的违法行为在自治区煤矿安全巡查暨专项督查组指出后于当天就得到了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给予你矿警告,并处以壹万贰仟元人民币(¥1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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