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安监罚〔2018〕执-06 号

2018-07-12 17:52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监罚〔2018执-06 

 

被处罚单位: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2008875580 

 址:     广西河池市六甲镇      邮政编码:  5470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施伟光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778-22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5月28日,我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河池市、金城江安全监管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8年6月13日,对你公司总经理覃宝明、总经理助理兼安环处处长李建平、维保厂副厂长雷寿聪进行了调查询问。现查明你公司:1.自2015年6月9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涉及毒气(氨气)的一级重大危险源(液氨储罐区),未按照规定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2.生产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培训情况;2017年和2018年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记录培训考核结果。主要证据1.2018年5月28日河池市、金城江区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2.2018年6月13日对总经理、安环处处长和维保厂副厂长三人的《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关于覃宝明等任免职的通知》复印件;4.《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动的告知》复印件;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复印件;6.2017年和2018年培训签到表;7.2018年6月12日液氨储罐区及监测监控室现场拍摄照片5张。   

以上两个违反事实分别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1万元(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即合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 南宁市青秀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1871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