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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安监罚〔2018〕执-02号

2018-07-12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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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监罚〔2018执-02

 

被处罚单位:  贺州市兆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7114746918)  

 址:     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      邮政编码:   5428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师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6****3999   

 

  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未在除尘器、煤气发生炉和污水处理池三个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3.未按规定对除尘器、煤气发生炉和污水处理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4.在有限空间开展作业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关于贺州市兆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人员任命的通知》(贺兆鑫字第[2013]25号)复印件;5.《关于贺州市兆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人员任命的通知》(贺兆鑫字第[2015]13号)复印件;6.《关于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兆鑫安字第[2018]4号)复印件;7.彭明虎《劳动合同》复印件;8.现场拍摄照片。 

以上四个违法事实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和(三)项 

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 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3万元(大写叁万元)、2万元(大写贰万元)和5000元(大写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即合并罚款人民币6.5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1871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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