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安监罚〔2018〕执-11号
被处罚单位: 贵港市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943117231)
地 址: 贵港市友谊大道(港宁花园) 邮政编码: 5470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金河 联系电话 0778-226603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12日,3801#盲斜井仍使用应当淘汰的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型号:JT--0.8型)用于提升矿石(其中2018年5月共提升矿石2868吨)。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公司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12日,3801#盲斜井仍使用应当淘汰的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型号:JT--0.8型)用于提升矿石;证据二:《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资质;证据三: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部分《卷扬机交接班记录》复印件,证明你公司3801#盲斜井自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一直在使用应当淘汰的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型号:JT--0.8型)用于提升矿石;证据四:现场拍摄照片,证明你公司3801#盲斜井使用了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型号:JT--0.8型)用于提升矿石。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万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8年9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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