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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安监罚〔2018〕非煤1号

2018-10-20 17:19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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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安监罚〔2018〕非煤1

 

 

被处罚单位:  上思县万鑫石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667018997Y     

 址:    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布织屯26号                  邮政编码:  53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亮   联系电话  1336770****   

 

违法事实:2018年9月6日,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安全监管局三级安监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暗访”时发现,你公司作为非煤矿山企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证据: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生产经营资质及范围。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关于成立上思县万鑫石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上万鑫发[2018]02号)和《安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印章)

                                              2018年10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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