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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2017-12-11 16:25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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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桂)安监罚〔2017〕第(危化—1)号

 

被处罚单位: 平果县乙炔气厂

地址: 广西平果县马头镇龙居屯    邮政编码: 533000

法定代表人: 兰春庄  职务: 厂长  联系电话:137****262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921,国务院安委会第14综合督查组在广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时接到群众举报称:你厂长期无证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乙炔)。2017922日,我局会同百色市安全监管局、平果县安全监管局到你厂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1792729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现查明,你厂自2016531日被注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从201661日至2017921日期间一直在无证生产乙炔,其中2016612017831日生产销售乙炔气获取违法所得394269元。

以上行为由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百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百安监管注销〔20161号),证明你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LWH安许证字〔2013Y0002}2016531日被注销。

证据二:2017922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百色市安全监管局和平果安全监管局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拍摄照片22张,证明你厂自201661日至2017921日期间仍在生产乙炔。

证据三:2017927日-29日对你厂法定代表人兰春庄、会计徐宇、生产主管黄为锋、装卸工黄臻以及购气经营者欧阳湘明、潘志峰和杨林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厂自201661日至2017921日期间仍在生产乙炔。

证据四:201661日至2017831日你厂的乙炔销售额清单,证明你厂自201661日至2017831日生产乙炔的所得为394269元。

证据五:《营业执照》,证明你厂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公布,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正)(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通过,2014831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和《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4269元(叁拾玖万肆仟贰佰陆拾玖元整),并处25万元(贰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共计644269元(陆拾肆万肆仟贰佰陆拾玖元整)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当地财政部门领取《一般缴款书》后,按照“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次级:自治区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广西区分库,类款项目:103050199,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年度和月份以及金额:分别为缴款日期和罚款金额,备注:安全生产罚没收入”填好后到当地银行窗口办理缴款)

如果你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12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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