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黄欣性别:男年龄:32身份证号:4524271988XXXX1619
家庭住址:青秀区盘古路XXXX
联系电话:1507710XXXX 邮编:
所在单位:广西工程技术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职务:三级评价师
违法事实及证据:1.依据《广西岑溪天马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口花岗岩矿扩建初步设计》出具的《广西岑溪天马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口花岗岩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河口花岗岩矿采场53°边坡角提出预留接滚石平台20米宽度的意见,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中5.5.2条的强制性规定。主要证据有:广西工程技术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广西岑溪天马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口花岗岩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岑溪天马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口花岗岩矿“7˙13”危岩崩塌事故调查技术报告,黄欣本人及李志军、何文岩等人的询问笔录,李志军关于广西岑溪天马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口花岗岩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2.广西岑溪天马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把整改后的预留接滚石平台照片通过QQ邮箱发给李志军,你与李志军未按照相关要求到现场进行核实,就出具了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证据有:黄欣本人、李志军的询问笔录,李志军关于广西岑溪天马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口花岗岩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八)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六)(八)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2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