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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管理局: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0号)要求,现将《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19年11月6日
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桂安委办〔2019〕80号)要求,为做好我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吸取河池南丹县“10·28”矿山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集中开展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
二、排查整治重点
重点排查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和前期对金属冶炼企业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持续深化工贸行业企业粉尘防爆治理和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情况;整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遗留问题和隐患情况;工贸行业企业其他的隐患和问题。
三、排查整治安排
这次大排查大整治从今年11月初开始至明年1月底基本结束,历时3个月,不划阶段、不分环节,把企业全面自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执法检查贯穿大排查大整治全过程。
(一)企业全面自查。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排查大整治。认真大排查大整治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各冶金等工贸企业自查自纠要不间断进行。
(二)部门专项检查及执法检查。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查。专项检查督查、执法检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访暗查方式开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该罚款的坚决罚款,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坚决暂扣或吊销证照,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抄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并做好整改情况跟踪督导。
(三)自治区应急厅专项检查督查。大排查大整治期间,自治区应急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督查或执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牵头制定本辖区工贸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集中力量,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冶金有色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排查整治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惩。
(四)按时报送有关材料。请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自12月份起每月5日前(12月5日首次报送)将截止上月底开展大排查大整治统计情况(见附件)和重大隐患清单,2020年2月5日前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应急厅工贸处。
联系人:江学茂,联系电话:0771-5659087(兼传真),邮箱地址:gxyjtgmc@163.com。
附件:全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
全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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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 |
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督查情况 |
隐患排查情况 |
实施处罚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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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检查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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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检查人员 |
检查企事业单位和场所 |
排查出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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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 |
公开 曝光 |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职业资格 |
关闭非法违法企业 |
处罚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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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暗查、暗访组 |
其中:交叉检查组 |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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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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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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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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