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区实际,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为统筹广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强化重大风险防控。总结生产安全事故经验教训,聚焦事故高发点,针对爆破、吊装、悬挂、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完善了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规定危险作业应当执行相关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既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同时也为执法部门的执法提供了依据,避免了执法的裁量标准不统一。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预防事故工作要求,《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按照清单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协助处理。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安全生产涉及面广,如果没有主次,不仅消耗执法力量,还难见成效。因此,《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同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体系现代化建设,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应急救援预案衔接与协同救援处置,推动安全生产执法联动效能提升。
强化优化营商环境。为确保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能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中发展,《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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