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
尾矿库安全问题一直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一直高度重视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多次就尾矿库安全工作做出重要批示。
尾矿库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产生严重的后果,2008年山西襄汾县“9.8”尾矿库垮坝事故导致281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教训极其惨痛。为加强尾矿库安全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颁布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规定,对抓好尾矿库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尾矿库安全监管中,一些尾矿库库内尾砂已经全部搬移并且不再排入尾砂、部分尾矿库库区已经开发它用等等,已经不存在尾矿坝溃坝、垮坝风险,不存在尾矿库安全事故风险。停用后多数库容不足10万立方米、坝高小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由于按照规定闭库程序复杂且费用高,因此没有按照依法完成闭库工作。对这些已经不存在尾矿库安全事故风险的尾矿库如何予以注销,不再纳入尾矿库安全管理,对小型尾矿库如何进行闭库。
二、出台《指导意见》的法律依据
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的规定,由各省自行制定尾矿库注销、小型尾矿库闭库具体规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编制印发了《指导意见》,规范全区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
三、出台《指导意见》的目的
一是落实尾矿库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尾矿库注销、闭库责任主体单位,全面提升尾矿库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二是简化小型尾矿库闭库手续,及时消除停用尾矿库安全隐患,加快废弃停用尾矿库闭库工作,实现停用尾矿库的长期稳定和安全。三是依法对事实已经不存在的尾矿库进行销号,减少尾矿库数量,加强在册尾矿库监管,确保尾矿库安全。
四、工作目标
一是力争在三年内,完成全区废弃停用库、无主尾矿库及小型尾矿库的闭库;对已经开发他用不复存在、或已经不存在尾矿库安全事故风险的尾矿库进行销号,减少尾矿库数量。二是精准掌握全区尾矿库分布情况、安全状况,全面消除危库、险库,尾矿库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监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五、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
1.小型尾矿库。是指尾矿库总坝高低于10米且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这里必须注意总坝高和库容同时满足小于(<)10,如果有其中之一不符合,就不属于小型尾矿库。如:坝高9米,库容11,则就不属于小型尾矿库。不属于小型的尾矿库应按照一般闭库程序进行闭库
2.责任主体。尾矿库管理单位是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的责任主体。尾矿库闭库所需要的费用由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对于无企业管理的尾矿库,管理责任主体是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明确无主尾矿库的管理责任主体单位。
3.监督单位。小型尾矿库闭库由所在地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
4.应进行闭库的情形。
(1)无主库,即由于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原管理尾矿库的企业已经不存在,也没有新的企业来接管的尾矿库;
(2)废弃停用的尾矿库,即尾矿库废弃停用多年;
(3)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不再继续加高扩容的尾矿库;
(4)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停止使用一年以上且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尾矿库。
5.简易闭库程序(仅适用于小型尾矿库)
(1)编制方案、施工。尾矿库管理单位根据尾矿库坝高、库区面积大小、尾矿排放现状、周边环境、下游情况等,采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或聘请专家编制小型尾矿库闭库方案,并按照闭库方案完成相应的工程措施。尾矿库闭库方案编制及闭库工程措施实施均由尾矿库管理单位自行决定,不用报政府部门审批。
(2)委托第三方出具闭库安全论证报告。尾矿库闭库工程竣工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尾矿库设计资质或尾矿库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小型尾矿库简易程序闭库安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即尾矿库设计资质或者评价资质。
(3)自行组织验收。尾矿库管理单位组织对小型尾矿库简易程序闭库安全论证报告评审,组织对闭库工程进行验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在闭库安全论证报告中有明确结论的可以通过验收:
①已采取了工程措施,完善了排洪、排水设施,库内不会形成积水,不会发生溃坝、垮坝安全事故的;
②尾矿库区已经复垦,且不会形成积水;
③坝体已加固、削缓,库区已平整,对周边不构成安全威胁。
6.建档备查。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尾矿库资料及闭库资料,并在完成闭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闭库验收资料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查。
六、尾矿库注销
1.尾矿库注销。是指对在册尾矿库予以注销,尾矿库注销后就从尾矿库在册名单删除,不再纳入尾矿库监管。
2.尾矿库销号审批单位。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尾矿库注销的批准。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尾矿库注销批准,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3.尾矿库注销责任主体。尾矿库管理单位是尾矿库注销的责任主体,尾矿库注销所需费用由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无主尾矿库注销责任主体是属地县级人民政府。
4.尾矿库注销程序。
⑴ 尾矿库管理单位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A.尾矿库注销申请表;
B. 委托第三方编制的《尾矿库注销安全论证报告》,尾矿库注销安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尾矿库设计资质或尾矿库安全评价资质;
C.其它相关资料(有关工程施工资料、其它相关项目情况等)。
⑵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注销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复核。
⑶尾矿库注销工程经现场复核合格的,填写《尾矿库注销工程现场复核意见表》;现场复核未通过的,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申请注销。
⑷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复核意见,在做出尾矿库注销决定前,应书面征求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意注销的,经所在县政府同意后向尾矿库管理单位发出注销批准文件并公告,同时抄送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⑸尾矿库完成注销后,从在册尾矿库名单中删除,不再纳入尾矿库安全管理。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批准注销尾矿库:
(1)库内尾砂已全部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砂的;
(2)尾矿库库区已被开发他用,尾矿库不复存在的;
(3)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且经当地历年降雨和洪水检验后,未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的;
(4)总坝高低于10米且坝体已削坡变缓、库区已复垦的平地型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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