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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尾矿库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17-03-30 15:32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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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尾矿库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广西尾矿库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监管办法》)的背景

2007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部署,我区积极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没有发生尾矿库垮坝溃坝人员伤亡事故。但我区尾矿库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存在大量隐患,防御致灾天气能力差,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依然严峻,亟需进一步深化全区尾矿库综合治理。

尾矿库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产生严重的后果,2008年山西襄汾县“9.8”尾矿库垮坝事故导致281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教训极其惨痛。为加强我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监管办法》。

二、出台《监管办法》的法律依据

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编制印发了《监管办法》,规范全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

三、《监管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和标准,对尾矿库立项、选址、建设、运行、治理、回采、闭库和注销等环节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尾矿库安全。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尾矿库立项、选址、建设、运行、治理、回采、闭库和注销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

()针对我区实际明确了禁止尾矿库新建项目:企业无主体矿山的、截河型和建在河滩上的、在岩溶发育地区利用天坑建设的、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

(四)明确了必须闭库的尾矿库:无主库(无企业管理的尾矿库);废弃的尾矿库;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不再继续加高扩容的尾矿库;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停止使用一年以上且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尾矿库。

(五)明确了小型尾矿库闭库简易程序:1.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或聘请专家编制小型尾矿库闭库方案,并按照闭库方案完成相应的工程措施。2.尾矿库闭库工程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尾矿库设计资质或尾矿库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小型尾矿库简易程序闭库安全论证报告3.组织对闭库工程进行验收。

    (六)明确了尾矿库注销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注销:已复垦或经相关部门批准改作其他用途的;全部清除尾砂,且不再堆存尾砂的;履行了闭库程序,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治理后,经安全评估,不存在安全隐患且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安全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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