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
《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定级评审费用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定级评审费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定级工作的通知》(桂应急发〔2022〕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相关规定,具备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按时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如实出具现场评审报告,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并进行整改确认的,参照本办法获得评审费用。
第三条 评审费用实行最高限价包干管理,大型企业每家最高限价3.5万元、中型企业每家最高限价2.5万元、小型企业每家最高限价2万元;考虑到评审要素增加及井下条件特殊性,煤矿、非煤矿山地采企业评审费用每家相应增加0.5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由自治区应急厅相应业务处室认定。
评审组织单位将视企业申报数量、评审单位以往工作业绩等情况采取竞价等方式综合考虑、合理安排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自治区应急厅相关业务处室做好督促指导。每年6月底、12月底前由评审单位根据完成的现场评审工作情况分别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支付评审费用,由评审组织单位汇总集中向自治区应急厅申报核定下拨。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应急厅不支付评审费用,已经支付的,应如数收回。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
(二)现场评审组成员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现场评审时间不足的;
(三)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出具虚假现场评审报告的;
(四)未如实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或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整改确认的;
(五)评审单位或现场评审组成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的。
(六)收取企业费用的;
(七)其他不符合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应急厅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规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定级初评工作如委托我厅开展的,费用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