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死2伤,违规电焊引发闪爆!事故详情披露→
2024-08-20 19:38
来源:应急管理部、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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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8时55分许,位于福建厦门海沧区的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公司)发生一起违规施工焊接引发污水处理池内可燃气体闪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530万元。

日前,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在污水处理池上方违法建设遮雨棚过程中违规施工引发池内空间可燃气体闪爆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电焊工芦某华在位于污水处理池面东北角观察井上方搭建遮雨棚过程中焊接作业时持续溅落的火花引燃覆盖在下方观察井盖板上的麻袋和污水循环管与不锈钢盖板之间缝隙的橡塑保温材料,外部燃烧的能量通过污水循环管和不锈钢盖板之间缝隙进入污水处理池,因污水处理池内部有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浓度,继而引发污水处理池闪爆。项目名称为“污水池顶上盖雨棚放空桶”,项目申请人为仓库主管吴某武,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周某华,项目现场施工组织负责人林某志。项目经技术部、质保部、安全环保部、工程部、财务部、总工程师、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实施,全程由公司7车间综合工段负责施工。金达威公司对项目选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污水处理池上方的安全性及施工、后续使用管理上的安全风险未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动工前未按规定将涉及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的建设工程向辖区资源规划部门报备。经核查:①作业许可证上的动火作业实施时间是“自2024 年1月11日8时50分开始”,实际动火作业实施时间是2024年1月11日8时43分57秒开始,实际动火时间早于许可动火时间,在作业许可证审批并经当班班长验证之前就已开始实施动火。②申请单位审核审批人江某城在7车间办公室完成审批,未到现场审批;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审批人罗某友在安全环保部办公室完成审批,未到现场审批,审批前未对气体采样分析;审核审批人江某城、罗某友均未到现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③作业许可证上动火人为魏某林,实际动火人为芦某华(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号 T36252919******2510)、郑某盛(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号T36232319******0018),许可动火人与实际动火人不一致。④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赵某建并未在作业现场,未进行安全交底,未查验许可证,作业许可证上“安全交底人”和“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许可证情况”涉及赵某建的内容均为作业申请人、安全措施确认人谢某刚替签。⑤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核审批期间,安全环保部经理杨某辉在岗,未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审批人职责。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安全措施情况表述为“并已采取覆盖、铺沙等手段进行隔离”,但现场仅采取覆盖麻袋浇水淋湿的手段,并未采取铺沙等其他手段进行隔离。
事故发生经过
该项目于2023年12月19日完成企业内部审批流程,2024年1月2日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未停止生产。1月2日至10日,完成立柱、主梁、檩条、屋面铁皮瓦等遮雨棚工程主体的制作和安装,11日上午计划对污水处理池面北侧加高的围栏角铁进行加固焊接,并在污水处理池外侧搭设脚手架,进行铁皮瓦安装。1月11日上午8时12分许,金达威公司7车间综合工段副工段长林某志与同工段机修班长魏某林及机修工郑某盛、芦某华、张某忠、刘某才,环保工段操作工周某展等人陆续进入污水处理池施工区域开展测量尺寸、准备焊枪、搭建脚手架、放置灭火器、牵引水管、在池面观察井口处铺设麻袋并淋水等作业准备工作。8时36分许,环保工段副工段长谢某刚拿作业票到现场对周某展、魏某林进行安全交底并确认签字,8时44分许,周某展拿灭火器走到池北侧下方,芦某华在池面东北角开始对遮雨棚北侧围挡进行焊接,郑某盛在池面西北角开始对遮雨棚北侧围挡进行焊接,谢某刚与林某志在周边监护,8时54分许,芦某华爬到池面东北角观察井围栏上方继续焊接,火花持续掉落池面,8时55分许,池面东北角观察井位置出现烟雾,芦某华发现异常并呼叫,从围栏上下来俯身察看,林某志边呼叫边跑向池面东北角取水管,谢某刚从池西侧设备机房外跑向池面东北角的水管处把水管扔给林某志,随后跑向池南侧开自来水阀门,此时,从池北侧下方经过的仓库主管助理蔡某埕拿起草坪上的消防水带并打开消防栓阀门,8时55分17秒,蔡某埕在池北侧下方开始对着池面东北角井口上方喷水;8时55分22秒,林某志手持水管开始喷水;8时55分23秒,周某展从池东侧钢梯跑上池面;8时55分25秒,池面东北角观察井井口处突然窜出一团火苗,8时55分27秒,发生闪爆,造成现场作业人员张某忠、刘某才和周某展当场死亡,林某志送医救治无效死亡,芦某华、郑某盛重伤。
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谢某刚,金达威公司7车间环保工段副工段长,是本次违建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申请人、风险辨识人和安全措施确认人。 明知环保工段区域内动火作业存在“火灾或爆炸”后果,在企业组织的环保工段岗位安全风险评估时,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污水处理池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将污水处理池判定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申请动火前安全措施确认不到位,在知道气体采样分析人未到现场气体采样,审核审批人未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的情况下,擅自以岗位当班班长名义查验通过许可证,导致动火作业进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2. 罗某友,金达威公司安全环保部三级安全专员,是本次违建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气体采样分析人、审核审批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动火现场监管人。明知环保工段区域内动火作业存在“火灾或爆炸”后果,在企业组织的环保工段岗位安全风险评估时,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污水处理池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将污水处理池判定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确认二级动火作业级别,对事故前一天电焊作业时火花掉落引发池北侧下方草坪着火事故隐患未引起重视并落实闭环管理,未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未核查安全作业许可证中各项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未到现场气体采样,未取得实际采样数据,出具虚假分析结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人员如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责成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 金达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 张某陆,金达威公司总经理,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选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污水处理池上方未给予充分重视,未组织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论证,未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报备,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 周某兴,金达威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环保、生产工作,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进行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论证,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4. 黄某魏,金达威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对公司擅自搭建遮雨棚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未按要求提出对建设项目进行报备,对工程部编制施工方案未实际交付实施的行为失察,未严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5. 何某洋,金达威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技术部。未组织技术部对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进行有效辨识分析,未严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6. 杨某辉,金达威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7. 江某城,金达威公司7车间主任,本次动火申请单位负责人,未有效督促综合工段、环保工段做好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未在作业现场完成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工作,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流于形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8. 赵某建,金达威公司7车间环保工段班长,在企业组织的岗位安全风险评估时,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污水处理池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做好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在明知作为岗位当班班长应查验许可证并确认签字的情况下,未履行职责放任实施焊接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9. 叶某彬,金达威公司工程部设备管理专员,负责编制遮雨棚施工方案,按公司规定应交付7车间及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实施,但实际未交付,导致遮雨棚施工时没有施工方案指导,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10. 康某龙,金达威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对公司擅自搭建遮雨棚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组织工程部人员编制了遮雨棚施工方案,按公司规定应交付7车间及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实施,但实际未交付,导致遮雨棚施工时没有施工方案指导,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11. 王某生,金达威公司生产部经理,指定生产部人员提出技措立项,未对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进行有效辨识分析,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12. 陈某伟,金达威公司技术部经理,指定技术部人员进行项目工艺论证,未对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进行有效辨识分析,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13. 吴某辉,金达威公司7车间环保工段工段长,在企业组织的岗位安全风险评估时,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污水处理池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有效督促环保工段做好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14. 艾某防,金达威公司7车间综合工段工段长,未有效督促综合工段做好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15. 卢某丹,金达威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专员,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点环境保护设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三)对地方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海沧区城市管理局、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海沧区应急管理局6个单位和部门,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向市生态环境局一并做出书面检查;海沧区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5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移交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现场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火作业时,一定要远离可燃物、配齐灭火器,防范火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