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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23年7月21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酿造公司生产作业场所检查时,发现其主要从事食品生产,于2023年3月起对车间一处污水池进行清淤作业(探入式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前未进行审批,违反了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废止,下同)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对上述问题于2023年7月30日前整改完毕。
依据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
根据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根据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行为,应当依据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2024年1月1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正式施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2024年1月1日之后,如果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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