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江津白沙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近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G93成渝环线江津白沙“2·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速、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处置措施不当,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2月29日3时许,驾驶人魏*驾驶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8人),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城区出发前往重庆主城区,5时36分许行驶至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江津区境内下行方向492Km+290m(正沟头大桥)路段时,碰撞由朱*驾驶的因故障停驶于第二行车道内的鲁H73K12/鲁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造成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内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1.事发时驾驶人魏*驾驶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以车速108km/h,超过该道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限速规定行驶。且在行驶中两次偏头观看道路右侧路外“聚奎中学”霓虹灯字样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及时发现障碍车辆。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魏*驾驶的渝B05P31号车辆存在超员行为。
2.驾驶人朱*驾驶鲁H73K12/鲁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故障后处置措施不当,未按规定迅速报警,且警告标志未设置在后方150米外。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亚信公司和永昱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能确保驾驶员魏*、朱*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魏某已于2024年3月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4日被批捕。网约车所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兼股东)胡某某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网约车驾驶员魏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调查组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调查组认为,应当从此次事故吸取以下教训:一是网约车经营相关企业对网约车管理混乱,对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失管,涉事网约车驾驶员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和网约车线下揽客,完全脱离网约车平台管理,且网约车车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导致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悬空”。二是川渝两地相关部门对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缺乏有效技术手段发现和治理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未能形成有效合力。三是夜间路面安全管理失控,夜间监管执法力量缺失,对故障违停车辆的巡查力度不足,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突出。
一、忌发车前不检查车辆
二、忌疲劳驾驶
三、忌不良“小动作”、开车分神
四、忌随意变更车道
五、忌随意占用应急车道
六、忌右侧超车
七、忌高速公路违停、倒车、逆行
八、忌超速行驶、跟车过近
九、忌车辆超员
十、忌人员逗留事故现场
雾天行车
正确使用灯光
低速行驶保持车距
尽量避免超车
大雾天气能见度低,不利于观察相邻车道及对向来车情况,要尽量避免超车。同时也不能轧线行驶,否则会有与对面车辆相撞的危险,在弯道和坡路行驶时,应减速慢行。
不要急刹车
突然急刹车,后车往往来不及反应,从而导致追尾。若需要刹车,可连续轻点几下刹车,不仅可以起到提醒后车的作用,还有助于控制车速。
雾天多发于秋冬季节,这个季节气温低,车内容易起雾。应及时启用前后窗除雾、后视镜除雾等功能,并将出风口朝向前挡风玻璃,消除车内雾气。必要时还可以准备一些除雾剂,放在车上备用。
对于因能见度过低或发生事故等情况无法再向前行驶时,驾驶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将车辆停到应急车道,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同时,车上驾乘人员也应立即转移至安全地点,并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雨天行车
清除雾气
雨天开车出门前要检查雨刷器,如果开车途中车窗有水雾,就把空调调到吹风挡,风口朝向挡风玻璃,用风力把雾气驱除。
减速驾驶
转弯勿急
减少变道超车
下雨天,视线不佳,道路湿滑,行驶中尽量减少来回并线、变道和超车,尽量选择跟车,不抢风头。
加大车距
正确使用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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