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6时40分左右,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干馏2#线移动床颗粒除尘装置发生一起氮气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日前,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嘉峪关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6·1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6·1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和盲目施救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0日20:00,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干馏车间甲班班长张某在中控室的会议室召开了甲班班前会议,车间主任段某园参加会议并讲话。班长张某安排干馏巡检工张某斌和王某军负责干馏2#线移动床颗粒除尘装置(以下简称2#线颗粒床)检修完后的开机准备工作。班长张某通知中控人员刘某章2#线颗粒床在检修,预计当晚完成作业,之后及时与现场进行联系,具备条件后给2#线颗粒床装滤料。
事故原因分析
5.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不足。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3人)
1.张某,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煤气净化回收工,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盲目施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张某斌,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煤气净化回收工,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3.王某军,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煤气净化回收工,违章作业、盲目冒险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人)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3人)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7人)
1.王某,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落实不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张某林,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试生产工作副总指挥。对试生产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何某玲,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整体项目建设实际负责人。对试生产项目运行过程中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7.杜某,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设备室经理,负责组织落实设备设施及检维修作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家)
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建议(6人)
1.姜某辉,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运行管理室项目主办,负责公司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建议由宏汇公司给予内部处理。
2.刘某勇,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运行管理室生产运行主管,负责生产人员的整体调度、协调,建议由宏汇公司给予内部处理。
3.焦某杰,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设备工程师,负责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议由宏汇公司给予内部处理。
4.李某春,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设备室的检修主办,负责公司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建议由宏汇公司给予内部处理。
5.罗某,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室安全主办,负责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建议由宏汇公司给予内部处理。
6.田某,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干馏作业区专职安全员,负责干馏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建议由宏汇公司给予内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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