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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1)生产车间一层现场储存、使用氩气、氮气、丙烷等危险物品,但未采取防倾倒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2)该公司生产车间一层储存大量丙烷气瓶,车间上方二层设置员工宿舍,设有床位31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
处理结果
针对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7000元。
针对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6000元,对公司责任人员周某罚款600元。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合并罚款1.3万元,对周某罚款600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第8.2.4条规定:“气瓶入库后,应将气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倾倒。”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公司未对生产车间一层现场储存、使用的氩气、氮气、丙烷等危险物品采取防倾倒措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栋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和员工宿舍储存在同一座建筑内,不符合安全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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