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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检测检验,务必按程序办!

2026-02-25 10:42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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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案件事实

2024年2月28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关于某检测检验公司编制某煤矿电力变压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检测检验报告有关问题”的线索。3月5日至6日,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某煤矿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3月12日、15日和21日,行政执法人员分别对该检测检验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线索反映问题属实。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检测检验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的检测检验规范,简化检测检验程序,2023年7月18日为某煤矿分别出具了失实的《高压防爆配电装置检测检验报告》《电力变压器检测报告》。2024年2月17日,在有关部门要求复检的情况下,依然未及时复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结合有关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7日,并罚款10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具失实报告的,主要是指相关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能保证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本案中,该检测检验公司为某煤矿分别出具了失实的《高压防爆配电装置检测检验报告》《电力变压器检测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报告是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影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精准性和科学性。虚假、失实、违反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评价或检测检验报告将为企业安全生产埋下隐患,也为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身带来巨大风险。通过对此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能有效提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和制度执行的重视度,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警示其要依法经营,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真正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支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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