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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莫忘安全设备维护和保养!

2026-03-03 10:18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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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案件事实

2024年5月1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5月16日5时01分09秒至5时05分54秒,该煤矿东翼复采区串联风甲烷传感器发生报警1次,最大值为0.59%,累计时间4分钟45秒。经进一步查实,该矿未对东翼复采区串联风甲烷传感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误报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煤矿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甲烷传感器作为煤矿瓦斯监测的核心安全设备,其运行状态直接关系到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因此,煤矿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煤矿传感器因未得到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而误报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煤矿需建立安全设备维护台账,定期清洁探头、校准参数,并留存维护记录。未履行义务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更可能因安全设备失灵而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暴露了部分煤矿对安全设备“重安装、轻维护”的共性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瓦斯矿井的动态监管,对未落实瓦斯传感器维护制度的煤矿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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