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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无证售卖烟花爆竹 罚款又没收!

2026-03-03 17:53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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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案件事实

2025年1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2箱,销售额1100元;经营现场查获非法经营的福旺呈祥、龙章凤姿等型号规格为组合类烟花C级70箱。刘某某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2025年1月1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组合类烟花C级70箱进行扣押。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结合该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部门对刘某某罚款2万元,没收查获的烟花70箱和违法所得1100元。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刘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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