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应急科普

排土场台阶有高度,安全也有高度!

2026-03-26 18:46     来源:​应急普法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案件事实

2025年3月1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露天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1165排土场台阶高度超出设计值高度2.4倍,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第二条,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煤矿暂时停止生产。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露天煤矿停产整顿5日,罚款75万元,对该煤矿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罚款4万元。

专家评析

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七)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十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依据该《通知》第二条,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台阶高度严重超高、平盘宽度严重不足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台阶高度严重超高”是指采场、排土场单个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的2倍及以上。“平盘宽度严重不足”是指正常工作的平盘宽度不足设计值1/2的,不包括临时到界平盘和已到界平盘。《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煤矿1165排土场台阶高度超出设计值高度2.4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