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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案件事实
2024年1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某市综合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查实该公司在开展2023年度教育培训工作中,全年参训人员签到表由全体参训人员在同一天集中补签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和档案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等情况,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和档案能够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是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的主要证据。因此,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2023年度教育培训的参训人员签到表由参训人员在同一天集中补签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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