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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需要“证”!

2026-04-16 17:18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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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案件事实

2024年9月29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12345热线,反映某绿色健康食品公司2名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员工杜某、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在粉塔内从事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某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绿色健康食品公司罚款4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它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登高架设作业是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是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绿色健康食品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杜某、李某上岗从事高处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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