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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一场空!

2026-04-16 17:42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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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案件事实

2023年9月22日,接群众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仓库进行核查,发现该仓库内存放25%氨水、乙醇胺、巯基乙酸、异丙醇等化学品液体共约7.6吨。以上物品均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该仓库未设有监测、监控、防雷、防静电、防爆、防火灭火、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且未经消防验收,为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经调查,刘某、杨某于2022年12月15日开始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该仓库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经统计,此次检查缴获的危险化学品价值共计134925元。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收集证人证言、查阅销售单据等手段查明,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刘某、杨某已销售25%氨水共计8748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刘某、杨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行政执法部门对仓库内存放的25%氨水、乙醇胺、巯基乙酸、异丙醇等危险化学品当场采取了扣押措施。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人民检察院公诉,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和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对刘某、杨某分别判处罚金,没收违法犯罪所得和涉案危险化学品。

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刘某、杨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25%氨水、乙醇胺、巯基乙酸、异丙醇等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达到87484元,已经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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