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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面筑牢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防线

2024-08-16 20:01     来源: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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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抓好二季度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指出问题隐患整改,举一反三推进同类问题排查整治,坚决杜绝同类问题反复发生,近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坚决遏制临街商铺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通知》要求,明晰监管责任,在形成合力上下功夫。各地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明确行业部门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任务分工。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土地、规划、产权等手续办理工作,提示引导新建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在经营部分和居住部分之间设置防火分隔、分设安全出口,合理配置消防设施。民政、教育、文旅、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相关单位对自建房用于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指导,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库范畴。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查处经营性自建房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各地督促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产权人(使用人)整改隐患问题;对排查发现自建房用于经营性的,应告知产权人(使用人)进行备案登记,依法依规办理装饰装修、改扩建等相关手续。
《通知》要求,强化综合治理,在隐患整改上见实效。督促各地各部门针对前期排查出的经营性自建房,尤其是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集中连片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经营性自建房存在的火灾风险隐患,继续深化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对防火分隔不到位、安全疏散条件不足、违章搭建易燃彩钢板、违规用火用电、违规施工电焊等重大突出风险,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多种手段,及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整改指导,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针对“厂中厂”“店中店”等混合经营场所,明确出租方、承租方和属地政府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不同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统一的牵头责任主体,从消防安全责任、日常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教育培训演练等方面强化管控措施。
《通知》要求,健全管理机制,在保障力度上下功夫。督促各地积极统筹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用地、规划、建设、经营审批部门落实审批事项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对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消防安全手续。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加强审批及后续监管。充分发挥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平安建设、乡村振兴建设等工作机制作用,积极创新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方式方法,推动建立联合检查、联合治理、隐患抄告、专家论证等工作机制,推动解决自建房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基层消防力量欠缺等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消防安全多元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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