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质效,充分发挥典型执法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打击整治力度,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近期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典型行政处罚案例。
一、广西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1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未经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擅自在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金鸡村的仓库内储存制冷剂二氟一氯甲烷(R22)3042瓶(37723.4公斤)和二氟甲烷(R32)1530瓶(11460公斤),总计4572瓶(49183.4公斤)。
【查处理由和结果】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照生产厂家浙江某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随货提供的R22、R3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界定二氟一氯甲烷(R22)和二氟甲烷(R32)分别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第2552、341项的危险化学品。广西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45项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仓储经营活动,没收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二氟一氯甲烷(R22)和二氟甲烷(R32)4572瓶(49183.4公斤),并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南宁市武鸣某陶瓷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7日,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武鸣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汽车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2.窑炉车间煤气总成未使用防爆灯具,固定气体报警器报警未安排人员进行维修;3.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4.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13项、第6项、第234项、第5项裁量基准,分别裁量,给予该公司各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北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5日,北海市银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237项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1项裁量基准,给予李某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陈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0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防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对防城区环城路一带进行排查,并在防城区城东村那傍二组环城路边的某便利店内查封扣押一批烟花爆竹制品。经调查,陈某未经许可擅自在该便利店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查处理由和结果】
陈某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陈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违法行为查处,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防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给予陈某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7125元。
五、广西某生态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05月21日,横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生态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黄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电焊作业。
【查处理由和结果】
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横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85项裁量基准,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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