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受灾地区灾情趋于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自治区减灾委、应急管理厅决定于6月21日18时将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应急响应调整为IV级,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继续做好救灾救助工作。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