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5月2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指挥机构
2.2 市、县级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应急指导组和专家组
3 响应机制
3.1 海洋灾害事件分级
3.2 分级响应
3.3 先期工作
4 应急响应行动
4.1 一般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4.2 较大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4.3 重大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4.4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4.5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4.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4.7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以下简称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海洋灾害的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1)海洋灾害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内海洋灾害属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海洋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危害和影响。
(4)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2 组织指挥体系
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自治区指挥机构,市、县级指挥机构及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1 自治区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自治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海指),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海洋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海洋工作的副主席
副指挥长:协助分管应急、海洋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应急厅、海洋局主要负责同志,广西军区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海洋局、广电局、林业局、粮食和储备局,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广西海警局,自治区气象局、红十字会、通信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监测预报中心以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海事局、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自治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海指办)设在自治区应急厅,承担自治区海指日常工作,自治区海洋局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自治区海指办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自治区应急厅负责海洋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自治区海洋局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2.2 市、县级指挥机构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及下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组成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海洋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海洋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海洋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及新闻宣传、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海洋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较大海洋灾害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自治区应急厅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害发生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一般海洋灾害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级应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害发生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到海洋灾害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除海啸灾害外,风暴潮、海浪灾害的现场指挥部可与洪涝灾害、台风灾害的现场指挥部合并,以便统筹协调。
2.4 应急指导组和专家组
自治区海指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指导组和专家组,由自治区海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4.1 应急指导组
由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海洋局,广西海事局及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沿海市县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4.2 应急专家组
由自治区海洋局牵头,自治区应急厅、气象局、水文中心,广西海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及相关领域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海洋灾害趋势研判工作;为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及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参考建议和业务咨询。
3 响应机制
3.1 海洋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海洋灾害事件分为一般海洋灾害事件、较大海洋灾害事件、重大海洋灾害事件和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4个等级。
3.1.1 一般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广西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广西沿海,或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在离岸100公里以内。
(2)海洋部门发布广西近岸海域海浪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广西近岸海域出现2.5米至3.5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北部湾海域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北部湾海域出现6米至9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4)海洋灾害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
3.1.2 较大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广西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门发布广西近岸海域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广西近岸海域出现3.5米至4.5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北部湾海域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北部湾海域出现9米至14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4)海洋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3.1.3 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广西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门发布广西近岸海域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广西近岸海域出现4.5米至6米(不含)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北部湾海域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北部湾海域出现14米以上的有效波高。
(4)海洋部门发布广西沿岸海啸灾害黄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广西沿岸产生0.3米至1米(不含)的海啸波幅。
(5)海洋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3.1.4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广西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门发布广西近岸海域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广西近岸海域出现6米以上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广西沿岸海啸灾害橙色或红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广西沿岸产生1米以上的海啸波幅。
(4)海洋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 分级响应
根据海洋灾害事件分级情况,将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发生一般海洋灾害事件时,启动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受影响的县(市、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海指、所在设区市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海洋灾害事件时,启动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受影响的市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海指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发生重大海洋灾害事件时,启动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部门的指导支持下,自治区海指领导全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时,启动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家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自治区海指负责指挥全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全区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灾情超出灾害发生地市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或者海洋灾害影响到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或者在重要时段发生较大海洋灾害事件时,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3 先期工作
3.3.1 形势预判
预计风暴潮将对广西沿岸造成灾害时,海洋部门应至少提前72小时发布风暴潮消息,预判灾害可能达到的最高级别,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预计海浪将对广西沿海及北部湾海域造成灾害时,海洋部门应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海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当热带气旋生成于南海或北部湾海域,提前发布风暴潮、海浪消息时间不足72小时或48小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发布警报。
预计将出现影响广西的海啸灾害时,海洋部门应及时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下发的海啸警报,并迅速组织制作海啸淹没范围图、提出转移指导意见等,供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参考。
根据需要,可由海洋部门牵头,组织气象、水文、应急、地震等部门开展会商,对广西沿海及北部湾海域可能受影响的情况进行研判。
3.3.2 组织部署
发布风暴潮、海浪消息或风暴潮、海浪、海啸警报后,海洋部门应加强海洋灾害监测和预警工作,监测、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及时向自治区海指办及受影响的沿海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信息。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海洋部门应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展动态,指导、协调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受影响的县(市、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沿海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组织开展海洋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组织海上船只回港及作业人员上岸。
(4)对重大应急措施作出决策。
(5)组织危险区域群众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群众避灾疏散。
(6)及时向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灾情。
自治区海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指导沿海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4 应急响应行动
4.1 一般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每日1次(10时前)向自治区海指办、受影响的沿海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自治区海指成员单位通报海洋灾害实况和发展趋势。
(2)受影响的县(市、区)根据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受影响的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受影响的县(市、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准备,组织危险地区人员和海上作业人员分时段、分批次撤离,通知滨海浴场、景区、公园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加强值班,注意灾害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向公众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等。
(4)所在设区市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应急响应的指导、督促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指导。
(5)自治区海指办及时了解海洋灾害实时情况、预测预报情况、受灾情况和当地应对工作情况,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海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治区海指办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较大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每日2次(10时、16时前)向自治区海指办、受影响的沿海各级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自治区海指成员单位通报海洋灾害实况和发展趋势。
(2)受影响的设区市根据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受影响的设区市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受影响的设区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沿海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准备;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险,做好暴潮巨浪高危区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督促滨海浴场、景区、公园等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指导沿海易受淹地段单位、居民落实防潮、防浪措施;加强值班,注意灾害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向公众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4)自治区海指办及时了解海洋灾害实时情况、预测预报情况、受灾情况和当地应对工作情况,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海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治区海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应急响应的指导、督促工作。
4.3 重大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9时、16时、22时前),如预测未来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加密预报频次,并及时调整灾害警报级别;及时向自治区海指办、受影响的沿海各级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自治区海指成员单位通报海洋灾害实况和相关信息,频次不低于每3小时1次;组织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高风险区漫滩和淹没图,并及时提供给自治区海指,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参考。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最新监测分析预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
(2)自治区海指办提出启动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自治区海指同意。
(3)自治区海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自治区海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视频会商会,研究和部署防御工作。
(4)自治区海指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沿海各市、县(市、区)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做好抢险救援和救灾安置工作。必要时,实行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自治区海指及相关成员单位向预报重点区域、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应急指导组,组织指导灾害防范应对和救援救灾工作。
(6)海洋、气象、水利等成员单位进驻自治区海指办联合开展工作。
(7)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重要、薄弱海堤巡查与监测,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管理,严令禁止渔船出海;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强滨海浴场、景区、公园等管理,确保危险区域单位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交通运输部门向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管理运营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并适时实施关闭;应急部门督促沿海核电厂、石油石化企业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海事部门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值班巡查,及时协调和组织对遇险船只、人员的救援;宣传部门协调相关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次,正确引导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8)自治区海指统一协调指挥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视情请求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地方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4.4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6时、12时、18时、24时前),各类实况数据和相关信息发布频次不低于每2小时1次,当潮位超过红色警戒潮位后每隔10分钟报告1次潮位情况,并向自治区海指和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具体防范应对建议。气象部门加密对天气趋势的监测和预报频次,及时报送最新监测分析预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
(2)自治区海指提出启动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3)自治区海指指挥长坐镇指挥,主持召开自治区海指全体成员、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视频会商会,全面动员和部署防御工作。
(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自治区海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沿海各市、县(市、区)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视情采取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自治区海指及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增派工作组;自治区海指办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海上船只回港、船上人员上岸及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情况,确保受威胁人员全部转移并妥善安置。
(6)海洋、气象、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海事、电力、通信管理、公安等成员单位进驻自治区海指办联合开展工作。
(7)水利部门不间断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农业农村部门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确保海上船只全部回港,船上人员全部上岸,回港船只全部落实防灾措施;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滨海浴场、景区、公园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交通运输部门关闭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并落实防灾措施;应急部门督促沿海核电厂、石油石化企业等停止生产,防止造成次生灾害、事故;海事部门组织水上救援力量待命,全力救援救助遇险船只和人员;宣传部门协调相关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8)自治区海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海洋灾害发展情况、受灾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9)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应急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4.5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海洋灾害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应当快速、准确,重要信息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海指办接到重大、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灾情信息后立即报告国家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
全区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逐级做好海洋灾害灾情数据的统计与报送工作。灾害发生后,沿海各县(市、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协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统计本地区相关海洋灾害灾情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于48小时内报所在设区市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沿海各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汇总、审核后,于24小时内报自治区海指。
4.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海洋灾害发生后,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海洋灾害事件等级和分级管理权限,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发布灾害基本情况、发展趋势,政府应对措施及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正式启用广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区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迅速澄清谣言,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
4.7 响应终止
当海洋灾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发生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报批后,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海洋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5.2 调查评估
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和国家海洋局《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海洋灾害监测资料通过数据通信网络、VSAT卫星通信系统等进行数据传输。自治区及沿海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沿海乡镇海洋灾害预报通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沿海乡镇灾害应急通信系统,保障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海洋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应急部门应当配置必要的应急通信装备,满足现场指挥调度需要。
全区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紧急联络通讯录,各成员单位联系人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6.2 资金保障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预案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及各类移动新媒体等载体,利用“6·8”世界海洋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在城市广场、社区、校园、乡镇集市等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海洋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开展海洋灾害演练,海洋、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定期对观测、监测与预报等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与说明
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的现象。
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
海浪: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
海浪灾害: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
海啸: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
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近岸海域: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近海海域: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自治区海指成员单位及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自治区应急厅应会同自治区海洋局等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自治区应急厅、海洋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http://yjglt.gxzf.gov.cn/xxgk/zcwj/zcjd/t12652811.shtml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