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并联审查流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第13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桂政发﹝2016﹞76号、桂政发﹝2018﹞15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规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实施权限委托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自治区、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不用提交);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 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窗口。
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事地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咨询电话:0771-5659005 5595543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各设区设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窗口电话、应急管理局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设区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自行公布。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联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并联审批流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公布,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根据桂政发〔2016〕76号、桂政发〔2018〕15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的部分权限委托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2.跨各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厅实施权限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公布,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第十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以及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五)主要技术、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安全可靠。
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不用提交,网络核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
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咨询电话:0771-5659089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各设区设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窗口电话、应急管理局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设区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自行公布。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联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联审批流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公布,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根据桂政发〔2016〕76号、桂政发〔2018〕15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的部分权限委托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2.跨各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厅实施权限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公布,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第十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以及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五)主要技术、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安全可靠。
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不用提交,网络核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
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咨询电话:0771-5659089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各设区设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窗口电话、应急管理局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设区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自行公布。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联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第四项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并联审批流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第13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规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桂政发〔2016〕76号、桂政发〔2018〕15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把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的实施权限委托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一)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企业和市辖城区(开发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二)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除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八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各设区市、县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不用提交,网络核验);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自治区、各市县产业结构政策限制一定的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事地点
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窗口。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咨询电话:0771-5659062 5595543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各设区设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窗口电话、应急管理局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设区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自行公布。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联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五项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联审批流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第13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桂政发〔2016〕76号、桂政发〔2018〕15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实施权限委托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县(市、区)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金属冶炼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不用提交,网络核验);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事地点
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窗口。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咨询电话:0771-5659029 5595543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各设区设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窗口电话、应急管理局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设区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自行公布。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联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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